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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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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陆屋 发表于 2017-3-12 08: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陆屋
2017-3-12 08:07:08 13208 0 看全部
       日前,钦州市住建委和钦州市社保局发布《钦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细则》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商银行“灵通卡”,用于发放工资。对未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的项目,经市人社、住建部门督查核实后,一律停工整改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旦设立,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设单位须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于次月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送工商银行;工商银行于10日前直接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至农民工个人“灵通卡”。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应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余额足以支付当期工资。

      此外,《细则》还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问题纳入合同。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而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拨付,如仍不能及时拨付的,责令项目暂时停工至按时拨付款项后方可重新开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晨报 标题:我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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