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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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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陆屋 发表于 2017-10-31 16: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注陆屋
2017-10-31 16:35:09 20079 0 看全部
灵环审〔2017〕32号

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
  报来《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灵山县陆屋镇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位于灵山县陆屋镇临港产业园茶厂片区4号路南,根据《灵山工业区总体规划调整(2013~2030)》,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医疗卫生用地,符合规划要求。主要建设内容为公共卫生行政楼、医技门诊楼、住院大楼、门卫室及其相关配套工程。占地面积约32000m2(约50亩),总建筑面积42133m2(含已建设公租房5880m2),其中住院大楼建筑面积16360m2,公卫楼建筑面积4423m2,医技门诊楼4910m2,门卫室12m2。医院住院大楼设置床位350张,配备210名医务人员,不设置传染科。搬迁后,卫生院预计门诊人数达890人次/d,项目计划于2018年1月开始施工,施工期为24个月,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应重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排水系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内及道路洒水降尘。营运期,医疗废水采用“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达到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后、非病区住宅楼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陆屋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进行深度处理。要设置地埋式事故应急池(200m3),确保污水处理站出现故障或维修时不发生水污染事故。
  (二)施工场地经常洒水保湿,给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材料加盖篷布,材料运输车辆经严密遮盖方可上路。施工扬尘及营运期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最高允许浓度标准要求。
  (三)严格控制午间、夜间休息时间段高噪声机械作业,防止噪声扰民。项目营运期,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噪音对外界的影响。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执行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医疗废物间设置于地下室,经分类收集后委托钦州市时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置;污泥、格栅渣、废活性炭等收集后暂存于污泥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每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进一步优化院区平面设计及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达到相关要求。
  (六)项目涉及到电离、电磁辐射部分必须委托有资质环评单位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三、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前,及时到灵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开工备案手续;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灵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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